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邯郸农业-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无障碍阅读工具 欢迎访问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邯郸农业
han-dan-nong-ye
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添加时间:2026-07-30 07:57:34   浏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

我省实行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户、经营户要严格自律,坚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切实把好食品安全关。

二、相关处罚标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提醒全市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消费者购买肉产品过程中注意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加盖肉类检疫合格印章的肉产品,以确保肉品消费安全。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0310-801896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专班

  • 河北省防返贫申报
  • 自游邯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