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5年5月6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冀南新区某农资门市销售的玉米种子未备案。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当事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在其经营门市内发现经营的玉米种子:27袋“现代959”(审定编号:国审玉20210493,规格:4200粒/袋)、8袋“秋乐618”(审定编号:(冀)引种[2020]第1号、豫审玉20190018,规格:4200粒/袋)、61袋“中农单78”(审定编号:冀审玉20190020,规格:4200粒/袋),经营者王某某现场不能提供以上玉米种子的备案信息,经调查核实,涉案的玉米种子未备案。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农规〔2024〕2号)》(种子部分)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种子销售备案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范例。执法机关依据群众举报精准核查,依法查处未备案销售玉米种子的行为,体现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严格实施,强化了对种子市场的源头监管。这一案例警示农资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确保所售种子来源清晰、质量可靠,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处罚决定也展现了农业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裁量智慧,有助于引导行业规范经营,构建安全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