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沈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的公告-通知公告-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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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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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沈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5-10-28 14:54:22   浏览:

[案情摘要】2025年5月20收到冀南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沈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提请市支级办理的请示。2025年5月21日立案后,经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沈某于2025年4月22日凌晨2时将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40头生猪运往河南省销售。经河南省两县协查回复:其中18头生猪销售给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货值为35194.4元;其余22头生猪销售给猪贩子任某,货值为58776元;涉案生猪40头,总货值为93970.4元。涉案运输车辆(牌照为冀D*H***)未经备案。

【处理结果】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修订)》中(动物防疫部分)第8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0.76倍罚款人民币71417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中(动物防疫部分)序号7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76417元。

[典型意义】本案办案过程中,接到线索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长,且跨两省三县区。执法人员抽丝剥茧,调查固定邯郸本地证据的同时,向河南省两县发出协查函,最终证据确凿,链条完整,事实清楚,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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