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事后公开-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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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2024-06-18 16:32:16   浏览:


2023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河北省邯郸市赵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5日凌晨,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曲周县赵某某生猪屠宰点有已屠宰好的生猪产品、未屠宰的生猪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出查看定点屠宰许可证时,当事人不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屠宰部分)的规定,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关闭生猪屠宰活动场所2、没收涉案生猪;3、没收涉案生猪产品;4、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5、没收违法所得4525.1元;6、处以303859元罚款。

二、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河北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10日,峰峰矿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某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富硒桃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依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9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佰元整(¥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省邯郸市某有限公司经营、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接群众举报,2023年3月24日上午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邯郸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冷库存放有17000公斤的猪产品,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胴体未加盖检疫印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动物防疫部分)的规定,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7944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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